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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中說,鴻海因為認為有名離職員工違反了任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所以跟他追討一百多萬的股票分紅,後來還鬧上了法院。不過法院後來判鴻海敗訴,理由之一是鴻海的營業項目包山包海,全部給鉅細靡遺地寫進了競業禁止條款中,也就是員工一旦離開了,幾乎什麼行業都沒法做了。本來出發點是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做得太過就變成了斷人生路,連法官也看不太下去。

雖然鴻海家大業大,不過這位和鴻海打官司的前員工看來也真是有兩把刷子,不但在鴻海任職期間快速竄升要職,跳槽之後還當上了另一家公司的副總裁。如此厲害的角色,果然連鴻海這麼大的公司,在法庭都上拿他沒轍。

然而對於許多不諳法律,只知道在職場掙扎求生存的小職員來說,萬一在迷迷糊糊中簽下了這紙類似賣身契的東西,日後又被公司拿出來做為對簿公堂時的呈堂證供,恐怕早就已經被嚇得不知所措,更別說還要氣定神閒地打官司了。

我回想了一下,在之前的工作經驗中,好像也簽過一些類似的東西。不過還好那些公司都還沒有像鴻海一樣涵蓋一大堆有的沒的營業項目,而且我也不像那位鴻海的仁兄那樣引人注意,需要到被老東家緊盯動向的程度。更重要的是,這些公司不像鴻海那樣生財有道,能夠耐得住虧損就已經不錯了,從頭到尾也沒發過什麼紅利股票,自然也沒什麼好向我追討的。

大部份的公司都是要求員工到職之初便簽訂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不過其中有一家公司比較特別,到職時要簽什麼保密合約、競業禁止合約就算了,就連離職時也要簽一份「切結書」。我已經忘了切結書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只記得也是洋洋灑灑一堆。主要是要求離職員工不得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事」,萬一日後有什麼事鬧上法院,還要員工「放棄訴訟與抗辯的權利」。

大概我也算得上是那種平常奉公守法的良民,當初看到這麼具有威嚇性的文字,差點沒有大喊一聲:「大人啊!草民不敢啊!」但是後來仔細想想,真不知這種切結書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傑作。

首先是這「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事」還真是一個無邊無際的大網。要是哪一個人來問我這家公司經營得怎麼樣,我還必須睜著眼睛說瞎話:「實在是好極了啊!」如果我說「唉,不瞞你說,實在是糟透了。」的話,豈不就傷害了公司形象,損及了公司利益,完全符合「法庭相見」的條件?相形之下,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根本就不算什麼了。

其次,訴訟不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嗎?我還第一次聽到可以逼別人放棄訴訟權的。這種既違反公序良俗又違法違憲的合約,如果還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話,只能套句最近某個人說的,那麼很多東西都可以吃了。

接下來,根據專家的意見,就算這種莫名其妙的合約是合法的,其實離職員工大可以不予理會。離職本來就是員工的自由,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即可,根本不需要簽什麼切結書。到職的時候簽的各種合約還可以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你想做這份工作就得同意雙方約法三章,倒也合情合理。但勞動契約都要終止了,還要誘騙員工加簽一個「日不落條款」,不但沒有必要,還讓人覺得好笑。

既然如此,之所以還要畫蛇添足地讓離職員工簽這麼一份切結書,大概只有心理威脅的作用而已。畢竟很多人還是不懂這些看似嚴苛的條款,拿來唬唬他們還是綽綽有餘。

不過堂堂一家公司會淪落到搞這麼多小動作,看來也只不過是為了掩蓋自己信心不足的事實,自我安慰一下可能被員工惡搞的疑神疑鬼。據我所知,後來大部份的離職員工到了要離開這樣的公司時,高興都來不及了,誰還想得到要做出什麼有損公司利益的事?

很多人都覺得可惜,本來期待新的公司管理者能為公司帶來一些開大門、走大路的氣魄。但是也許受限於公司擁有者自私陳腐的觀念,再加上管理者身旁成天圍繞著一些自以為聰明,實際上專出餿主意的人,所以改革喊了半天,拿出的成績單也不過就是這種「離職員工切結書」之流的東西。

我要離開的時候,從人事單位手中接過這樣的切結書,看了兩眼後就把它揉成一團丟進垃圾筒裡。我是怕這種好笑的東西要是流傳到外面去,還真是傷害公司形象,有損公司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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